轉知本市各級機關學校辦理之各項活動,拍照需佩戴口罩案,更新執行期間,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 111 年 3 月 21 日南市衛疾字第 1110049667 號函辦理。
二、 本局 111 年 3 月 15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110367702 號函(諒達),有關本市各級機關學校辦理活動於室內外拍攝個人或團體照時需佩戴口罩之防疫措施,原執行期間「自 111 年 3 月 14 日起至 3 月 26 日止」,更新為「自 111 年 3 月 14 日起至 3 月 24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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