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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20-04-10 | 點閱數: 2001

一、酒駕之公務人員除依行政院 108 年 11 月 4 日修正「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嚴懲外,如有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定「言行失檢,損害機關聲譽,有具體事證」之情形者,機關應本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立法意旨,衡量其全年工作績效表現、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情形,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
二、另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含不依指示停車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且服務機關因他人檢舉或媒體報導,始知悉有酒駕事實者,除依當次違規情節予以懲處(戒)外,另核予申誡二次,請加強宣導,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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