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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公告標題 | 發布者 |
|---|---|---|
| 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並溯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有3個附檔 | 人事室主任 | |
| 轉知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 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1日生效 有4個附檔 | 人事室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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