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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摘要如下:
一、為利公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及工作,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有照顧停止上課之身心障礙「孫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孫子女」需求者,得由服務機關、學校給予停止上班之規定。
二、配偶或直系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為照顧同一子女或孫子女而停止上班者以一人為限。
三、檢附原函、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