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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12-21 | 點閱數: 860

本案重點如下:茲夫妻同時育有 2 名以上 3 足歲以下子女,與養育雙(多)胞胎子女所負履行照顧之責任及需求,宜有衡平考量之必要,爰參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書規定:「養育 3 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者,不以一方申請為限」,教育人員同時養育 2 名以上 3 足歲以下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限制,且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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